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案件编号:(2023)川1803民初1723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投诉内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受理此案,并受理,并对本人进行了财产保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此投诉,要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本次立案,解除本人财产保全申请,另如需起诉,请通知原告由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
1、本人常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贵院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相距甚远且来回交通费用太昂贵无法负担。
2、本人未居住雅安,也未在雅安辖区内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故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审理。
4、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雅安名山区管辖,对管辖权有疑异,请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我名下的违规立案。
5、法院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违规冻结我的银行卡及微信零钱,现请求法院解除对本人名下银行卡和微信零钱的冻结。
6、本人离异一人带着2个孩子,生活条件极度困难,家里有老人孩子需要赡养抚养,父母年老多病,孩子一个上大学一个上小学四年级,实属困难。现在贵院在没有通知本人的前提下违规冻结,导致本人极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还请各位领导和建管部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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