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 50%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在街道办和住建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仅在“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未超过 50%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某小区交付的专有面积占比超过50%,满足成立业委会条件。街道办指导监督全体业主大会表决并授权住宅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全体业主启动招标投标并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符合前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交付面积比达到成立业委会条件下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合法?
网友:
你好,你提交的关于委托开发商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有关问题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50%,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未超过50%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上述规定中,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50%,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此处“可以”不是“必须”。《民法典》第278条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经业主共同决定的选聘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