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
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单方面制定停车指引,限制小区二期业主从小区正大门车辆进入,规划行政许可手续批复一期、二期均为同一个行政规划、同一个小区。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未约定车辆进出口,物业单方面制定的停车指引,此行为物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侵犯业主权利?
另,小区一期正大门及一期小区内道路做为所有业主共同共有,物业组织二期业主车辆不能进入一期小区此行为是否属于改变共用部位用途?
盼复!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小区停车管理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小区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相关车辆停放管理事项的应按约定执行。若物业服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