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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川A122V4号车驾驶员肇事逃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zhang15883836165  2023-11-14 18:20 待解释

川A122V4号车驾驶员肇事逃逸,红原县公安局刷经寺交警中队出具正常交通事故证明书

本人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公司委派的理赔员

事故情况:驾驶员*金驾驶川A122V4号车于2023年11月02日00时30分行驶至四川省红原县壤口村(G347.2831+150)处发生单车碰撞事故,事故造成川A122V4号车严重受损及三者牦牛死亡。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实相关情况,驾驶员*金驾驶川A122V4号车于2023年11月02日00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及报保险,且直接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金于2023年11月02日12时09分报110,红原县刷经寺交警中队出警处理本次事故,交警队到达现场后未对驾驶员*金进行酒精测试及抽血留验,本次事故交警队见到驾驶员*金时已距事故发生有12个小时左右,交警队在无法核实驾驶员精神状态的情况下出具本次事故证明书,事故证明书载明驾驶员*金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次事故异常情形:1、驾驶员*金是否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本次事故交警队在无法核实驾驶员*金精神状态的情况下出具事故证明材料是否违规操作?3、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材料载明驾驶员*金负本次事故权责,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事故证明材料能否载明责任划分情况?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七项及第八项之规定,驾驶员*金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存在肇事逃逸情形?5、驾驶员*金系黑水县初级中学校警,驾驶员*金在事故发生后有频繁通话记录,本次事故驾驶员*金是否存在找关系疏通交警队关系后,交警队人情处理本次事故?6、本次事故驾驶员泽金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刷经寺中队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22 12:00

来信人,您好,恁的来信已收悉,现做出如下答复:
我中队于2023年11月02日12时10分左右,接指挥中心报案,在壤口三岔路口往黑水方向两公里左右有车辆撞到牧民牦牛,接警后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要求当事人到我中队接受调查,到中队后给当事人取询问笔录,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
1.酒精测试显示未饮酒。
2.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3.交警队不存在人情处理问题。
红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刷经寺中队
2023年11月21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11-28 16:52

本次事故发生于2023年11月02日00时30分,驾驶员*金在2023年11月02日12时09分报警处理,延迟12个小时报警,交警部门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已无法确认驾驶员精神状态,本次事故发生后*金未报保险,未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造成出险前驾驶员*金的实际精神状态无法查清,以上情况有相关笔录材料为证;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第(八)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驾驶员*金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但驾驶员*金在事发后12个小时才报警,且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请下逃逸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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