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住建厅2022 年 9 月 19 日印发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2〕10 号),第二条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咨询意见:
我公司为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公司招采制度规定:“除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外,集团本部及全资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在营业范围内能够相互实施、生产或提供的,可依照《权责手册》按原事项审批权责审批同意后,采用单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选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因《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规定“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并未具体明确如何参照和参照的程度。因我集团公司下属有全资二级物业公司,目前存在部分非住宅项目需寻求物业服务单位,服务面积约20万m2,请问是否可根据公司的招采制度规定,直接与物业公司协商谈判签订物业合同?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非住宅项目参照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处“参照”不是强制性规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