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受理的:招联金融与黄金华个人信用贷款
案件号(2023)川1803执保17205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回对本人的微信支付账户冻结。
申请理由:
1.本人常住重庆市,贵院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相距甚远且来回交通费用太昂贵无法负担!(本来生活已不易,无疑雪上加霜。)
2.本人没有收到任何纸质正式文件的前提下,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进行冻结,对此提出异议。
3.本人向招联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台网贷借款,招联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南山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故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
4.根据招联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贷平台与本人当时在小程序签订的网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说明,合同签订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南山区,若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即中国深圳南山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所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立案管辖及微信支付账户冻结。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审理。
6.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雅安名山区管辖,对管辖权有疑异,请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黄金华的违规立案,并且解冻名下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账户资金。
特此申请,请予解冻,谢谢。
此致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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