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想咨询失业农民保险指标分配问题:我的情况是2005年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需转户口进去,故申请了户籍转移,毕业后,户籍迁回镇上的集体户口,不能直接迁回原生家庭户籍,2019年拆迁协议签订前迁回了户籍地,最近社保指标分配被告知没有名额,请问领导,这种情况是否属实或者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呢?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于2005年读书迁出户籍,2019年户籍一元化后迁回原户籍,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征地适用的参保政策《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且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根据《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第十三条“下列人员纳入征地应安置人员范围:(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文件相关要求,以本办法施行之日为截止时间,由简阳市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登记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市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户籍关系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的人员”,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现行失地农民参保条件。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11月17日10时10分,与您电话沟通解释,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