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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请督导天府新区调查本人身份涉嫌被冒用事宜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1-08 19:17 待解释

        2019年底,本人发现自己无法正常乘坐高铁,经查,发现自己被登记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四川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登记地点为天府新区,由于涉事公司存在法律纠纷,本人因此被限制高消费。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本人前往天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登记档案,发现所有文书签名均非本人签署,联系方式也非本人电话号码。直到此时,本人才意识到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本人于2020年1月17日,前往天府新区公安分局通济桥派出所进行了报案。2020年6月28日,本人向天府新区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撤销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2020年7月1日,天府新区工商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该公司因在设立登记时冒用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已于2018年8月21日被撤销登记。

        该公司虽已被撤销登记,但该公司前期在南充从事经营活动并出现经济纠纷,后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本人履行股东职责和法人职责,并对我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今年甚至开始查封本人财产。对此,本人曾多次通过12345市长热线,请求天府新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人身份涉嫌被冒用一事进行调查,确认该公司成立时有关本人的登记无效,确认本人非该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但始终未得到解决。后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持续到现在。


        基于上述情况,本人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问政平台提出了以下诉求:

        请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对本人身份涉嫌被冒用事宜进行调查,确认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四川有限公司有关本人的注册登记无效,本人不具备该公司的股东及法人资格。

        提供的理由如下:

        1.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所有文书签名均非本人签署,本人也未授权他人代签(有该公司登记档案和本人近年来部分劳动合同笔迹为证)。

        2.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上班,从未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有本人历年社保记录及该公司相关人员证词为证)。

        3.本人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经济往来,也未在该公司领取过任何报酬(需有权限的部门调阅该公司账目及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4.本人对该公司在南充的经营活动毫不知情,甚至连法律诉讼时代表本人出庭的律师都非本人委托(有法院裁判文书为证)。

        

        2023年10月12日,本人收到《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通过网络反映身份被冒用办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的复函》,指出:“2023年10月1日之后,关于撤冒工作的权责单位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所有工商登记撤销等职权已经由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建议您向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反映。”本人随即通过12345市长热线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2023年11月1日,本人被告知“鉴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四川有限公司这一主体已不存在,无法对其提出撤销冒用申请”。


        本人对上述结论无法认可,上述结论并未回应本人诉求。

        

        再次重申诉求:

        请天府新区有关部门对本人身份涉嫌被冒用一事进行调查,确认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四川有限公司有关本人的注册登记是否有效,本人是否具备该公司的股东及法人资格。

        本人申请的是有关部门对事实进行调查并给出结论,并非申请撤销已不存在的市场主体。


        理由如下:

        1.该公司虽已被撤销登记,但其存续期间导致的法律关系还未终结,目前还涉及诉讼,并对本人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2.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所有文书签名均非本人签署,本人也未授权他人代签(有该公司登记档案和本人近年来部分劳动合同笔迹为证)。

        3.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上班,从未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有本人历年社保记录及该公司相关人员证词为证)。

        4.本人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经济往来,也未在该公司领取过任何报酬(需有权限的部门调阅该公司账目及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5.本人对该公司在南充的经营活动毫不知情,甚至连法律诉讼时代表本人出庭的律师都非本人委托(有法院裁判文书为证)。


        该事件历时较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有关部门需在周密调查、详实取证的基础上,慎重得出结论。但好在前期有司法机关已经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人证物证都相对齐全,基本还原了事件脉络,相关证据材料本人已提交。

        鉴于该事件已对本人工作、生活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在此恳请四川天府新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担当为民、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查明此事,尽快给本人一个结论,以实际行动为第二批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好局,切实践行“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工作目标,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09 11:53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21 15:3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29 16:31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阅系统,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四川有限公司因在2016年7月8日设立登记时冒用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于2018年8月21日被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撤销登记。
关于您申请部门对事实进行调查相关事宜,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四川有限公司已被撤销登记,该市场主体已不存在。您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职身份已自然消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第三条第(三)项“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
经查阅您提供的相关材料,《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1303民初2172号中指出: “若中交四川公司在进行法人登记时所用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可能涉嫌犯伪造公章、企业印章罪,若您的身份证系盗用,可能涉嫌犯盗用身份证罪,结合曾某、谈某、高某等人的陈述和其他在案材料,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关涉嫌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明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引发了(2018)川1303民初2099号、(2019)川13民终149号、(2019)川1303执512号、(2023)川1303民初1504号案件的连环诉讼与执行,造成恶劣影响,可能演变成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法院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裁定。在庭审中,双方也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表示同意。
您可凭相关公检法出具的裁定裁决文书,根据判决结果维护您的自身权益。也建议您联系公安机关咨询了解案件调查进度,部门也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11月21日与您联系。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12-12 13:40

1.该不该查此事,考验的是有关部门担当不担当,作为不作为,为民不为民。该公司虽已被撤销登记,但其存续期间导致的法律关系还未终结,目前还涉及诉讼,并对本人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天府新区有关部门有义务发挥担当为民、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客观公正查明此事并给本人一个结论,以实际行动为第二批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好局,切实践行“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工作目标,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2.该不该查此事,考验的是有关部门是否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国务院规定明确:“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本人认为,当时的工商登记部门并未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经调阅工商登记档案,发现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漏洞较多,程序上不合规之处也较多,不具备形式上的完备性。且本人认为,此案尚不涉及所谓“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不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况。

3.该不该查此事,考验的是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当事人就被人冒用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要查明基本事实。”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目前担负调查相关职责,在收到本人投诉后,应尽快进行调查,查明基本事实,给出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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