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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集体组织成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1-05 23:15 待解释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四川省成都巿金堂县高板镇高龙村26组,(金堂县公安局签发的户口薄中职业为农业劳动者),2012年11月份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份将户口婚迁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大湾九组,迁入户口薄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老公的户口薄职业是农业劳动者,也是金牛区天回镇大湾九组村集体组织成员,我和老公生育两个小孩子,在本村生活和工作。
我查看了四川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意见书表示,获得该资格有三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婚迁取得,三是申请取得,我认为我是婚迁取得。
2013年金牛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核实及变更登记备案工作,我是在(区公安机局上的户并取得了‘‘农业劳动者’’身份人员,为什么不算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08 16:38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您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大湾社区9组居民,其丈夫邓某文系大湾社区9组居民、第9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邓某文与前妻离婚后于2012年11月6日与您结婚。2012年12月6日您将户口迁入大湾社区9组。2013年,金牛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核实及变更登记备案工作。按照金统筹领办发[2013]1号文件要求,以2012年2月17日为时间节点,对之前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进行核实和登记备案;对2012年2月17日以后落户,符合新增和退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条件的人员进行成员变更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新增人员包括:成员子女、婚迁人员、复退军人、刑劳释放人员、大中专结业(退学)学生,其中婚迁人员只涵盖落户地成员是初婚人员、初婚丧偶再婚人员,且迁入方在原居住地为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邓某文系离婚后与您再婚,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社区未将您纳入集体经济合作社,因此您没有在街道和区农水局登记备案。
对于您提出的迁入落户时是“农业劳动者”的问题,依据成农办[2011]196号文件《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停止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的通知》,自2011年12月27日起,停止办理农业劳动者身份证明;2012年2月17日成公发[2012]45号文件《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居民户口簿职业栏不再添加“农业劳动者”,职业栏不再作为区分“农民”身份的依据。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多次与您解释。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办事处:83571722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11-25 04:40

对此回复不满意,现在有新文件,为什么还要拿2012年文件来忽悠我老百姓,你说2012年2月17日不在添加农业劳动者身份,为什么我2012年12月6日迁户,户口本上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身份?区公安机关都给我上的农业劳动者身份,你们为什么不认可?为什么拆迁办人员调查登记表要区分农民和非农业身份?你们的无作为对老百姓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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