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363号)要求,灵芝作为药食同源试点从2021年12月开始,请问在2021年12月之前,是否可以将灵芝作为酒类生产的原料使用?
彭**: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有关情况已电话告知。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