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领导你好,特向您求助解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个人是这样理解本条文的:一.农民违法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栽果树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以后发现了不予行政处罚,并且包括不予行政指令农民整改复耕。二.农民违法将永久基本农田挖了鱼塘养鱼,鱼塘有人畜溺亡安全隐患,但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以后发现了不予行政处罚,并且包括不予行政指令农民推鱼塘整改复耕。
三.(四川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第3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自己的承包地是永久基本农田流转出去被别人挖了鱼塘或裁了果树是否将受行政处罚?还是只行政处罚挖鱼塘或者栽果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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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施行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区分是否破坏种植条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未破坏种植条件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是《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施行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且在二年或者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是否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终了。
三是因承包地流转导致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涉及行政处罚,关于违法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流转土地用途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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