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省人社厅负责同志解疑。
我曾在广元某民营企业就业,于2020年3月30日入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因未缴纳2020年3月份社会保险,向广元市人社局投诉补缴。核定3月份缴费基数有争议,故向省厅咨询。我认为劳动合同载明工资为5000,应该以5000为缴费基数,但广元人社局认为不应以5000为缴费基数。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职工缴费基数根据缴费工资,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因此您的缴费工资不应该以合同载明的工资确定。
如有疑问,请致电(0839-5572392)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