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你们好: 绵阳师院后勤公寓中心员工。
我想说的是,我爱人从2007年2月再次进入绵阳师院后勤公寓中心上班,一直到2018年6月份退休年龄到,中间没有间断过,学校应依法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学校的医疗保险是从2012年7月才开始给员工购买,这之前的64个月就一直没有购买医疗保险。学校是不是应该承担这64个月的学校应该承担的部分??我爱人自退休后身体也一直不好,每年都要住一,二次医院,花费也不少。若不是人到了困境,也不愿意找上级领导。我在这个单位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的上班,也没有依法给加班费。到手工资也不足绵阳市最低劳动保障工资,我无数次的找单位领导,要求给予补偿,可为什么他们要对你们的调查乱说呢?绵阳师院大部分外聘员工的医疗保险可都是从2012年7月份才开始购买的啊,难道这之前的,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我真诚的希望领导能面对面的解决我们的问题,而不是听单位某些人的不事实求是的胡乱应付上级领导的调查。
尊敬的留言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绵阳教体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您的留言已收悉,学校高度重视,责成后勤、人事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与您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沟通中,学校向您解释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政策,您爱人在2018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因养老保险购买年限未达到15年,不具备学校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趸补缴条件。
对您提出的诉求,学校已进行过多次回复,若您对学校处理结果仍有异议,也可寻求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学校一直关心教职员工,若您经济确实困难,学校也欢迎您向所在部门提出困难补助申请。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绵阳教体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