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金牛区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企业 咨询】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0-25 15:18 已回复

现在我因病不能继续劳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开除同意按照N+1进行赔偿,即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企业还需要在当事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规定赔偿医疗补助费,即便我是非工伤。 目前问题是
1,去问过人社大厅12楼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大厅的人员,他们说的是这个非工伤医疗补助费是企业各自的规定,并非强制规定。我觉得这不对,这是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的,参见我提供的图片或者网址。我想知道官方如何解答,我是否能够申请鉴定,要求赔偿医疗补助费
2,目前公司人员也不清楚该政策,并且大概率不太愿意进行赔偿这笔费用。若是我申请鉴定,还公司公司盖章,写资料,填表。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我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可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强制公司执行?
3,劳动能力鉴定,如何进行补偿?后续怎么怎么进行?目前只能查询到该赔偿规定,但是其他政策不清楚?望解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0-31 09:07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您反映的医疗补助费问题,依据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人社部已经于2017年11月24日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中宣布废止,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仍然有效,但35条所引用的规定暨481号已经废止,故该条款已无适用依据。
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11:04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如有不明之处,欢迎联系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87705571。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