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行途国际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1.行程安排与宣传和承诺不符。经过松潘未按承诺游玩古城,而是去平价超市购物,且导游称过此店后物价越来越高。【违反《旅游法》第69条 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41条 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诱导旅游者购物】
2.旅社在多处公共平台明确宣传该团无购物且不进购物店,且在微信签合同前也多次承诺旅程中不进购物店。实际旅程中导游宣称所去藏药购物店为当地政府支持平台,号召旅客购物为导游积分答谢导游的辛苦。且导游以用餐为由强制要求旅客听完购物店商品宣讲,逛完购物店后才可上楼用餐。【违反《旅游法》第32条 旅行社为招徕旅游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35条 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41条 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诱导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3.两位65岁以上老人退还费用与承诺不符。承诺每人退220元,实际每人退还210元。
4.选消项目成必消项目,旅客未消费也不予退还。旅社明确说都江堰讲解器、观光车、黄龙索道、景区保险费是选择消费项目,但导游于旅程开始的3天前,在未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前购买选消项目,并在旅客上车后强行要求旅客付费,每人280元。【违反《旅游法》第41条 导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个人诉求:
1.退还两位65岁老人景区免票承诺退还的费用(少退10元/人),此项需退还20元。
2.退还选消项目有关费用(280元/人,4人),此项需退还1120元。【《旅游法》第41条 导游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退还旅游报团费用(参团费用每人1680元,共计4人),此项需退还6720元。【《旅游法》第70条 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针对旅社欺诈行为进行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共计应退还+赔偿27580元。(6720+280*4-210*2+6720*3)
备注:10.8投诉事项未解决,请求有关部门帮助!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调查:工作人员已通知旅行社尽快与您协商处理,若您后续有其他问题,请您直接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10:18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86697003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