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泸州工作人员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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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泸州工作人员不履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0-25 09:23 已回复

杨书记   你好:
      不好意思,打扰了!我于今年6月21日在泸州问政平台以《个人违法承包工程劳务》投诉了杨某钱和紫博沙公司,并于6月28日去泸州江阳区执法局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向执法局接待员宋某(执法证号2304199049)移交了证据资料并详细说明了证据来源、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7月5日我通过微信将6月28日和6月30日咨询省住建局问题和回复的截图、省住建局答复的电话录音、《法院判决书》完整版发送给宋某,电话中省住建局明确个人承包工程劳务属违法行为,对责任双方都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宋某于7月11日电话(0830-6608144)联系我说,问政平台有时效要求,要求先答复后沟通解决,会有明确答复给我。我相信了!后微信多次向宋某咨询进展情况,宋某先以办专案、保大运工作回复,后就无回应了。如今4个月过去了,截止今日,我未收到任何处理回复。
我想咨询书记:
1、执法局在《问政平台》回复称将对项目所涉单位涉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下一步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与你进行反馈。算不算投诉了结,调查有没有时效规定呢?
2、紫博沙公司的证人杨某钱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词(庭审记录)、紫博沙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双方签定的劳务合同、发票及单位通过银行向个人转账的记录、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中确认劳务合同属实)、问政平台电力局回复的工程未完工截图等,证据确凿且环环相扣的违法事实,怎么执法局确认就这么难!
3、《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个人承包工程劳务是违法行为,发承包方理应受到处罚。
4、省住建局明确个人承包工程劳务属违法行为。省住建局不会理解错误哟。
     


附证据资料1、询问(调查)笔录。2、投诉及回复截图。3、微信聊天截图。4、判决书截图。5、执法局0830-6608144通话录音。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1-07 09:05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泸州工作人员不履职”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已对四川紫博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我局将加大对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要求加强与反映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核实办理反映的问题。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我局,电话:0830-6608144。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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