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眉山 » 市委书记胡元坤 » 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的解读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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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的解读疑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10-18 15:16 已回复

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点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那么该方案是否应有业委会主动提议并且不需要经过20%业主同意过后便能进行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相关事宜。

同时根据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如业委会无故拒绝召开每年定期业主大会,那么由20名业主联名要求街办介入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中本应由业委会提议关于选聘续聘事宜是否还需要业主提议,该提议又是否还需要20%业主同意通过才能召开业主大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石桥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0-2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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