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广元市本级社保局稽核科签收我邮寄投诉补缴社保资料。稽核科受理后积极联络企业完成补缴事宜。但我与企业认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我的诉求:3月缴费基数5000元,4-7月缴费基数5861元,8月缴费基数5000元。请稽核科同志支持我的诉求。谢谢!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我中心向龙昊通用航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讲政策和耐心沟通协商,龙昊通用航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补缴您在该用工单位用工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至于您提出的缴费基数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对2020年3月缴费基数将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执行,即:“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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