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委会候选人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1已经明确指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请问现在小区业委会选举,成员候选人资格仍然把缴物业费做为必要条件,是否合规。
2、业委会换届过程有没有时间规定,是不是可以因为某种原因延长换届时间,就是说从筹委会成立到结束有没有时间规定。3、业委会换届过程中上一届业委会到期后没有产生新一届业委会,上一届业委会是否自动解散或者继续履职。
网友:
你好,你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并符合的条件。《条例》并未就业主欠缴、补缴物业费情形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
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时限,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若无规定由换届小组作出,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原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原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再履行相应职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