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关注到,并已转相关责任单位。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看你提供的视频与调查处理得知,2023年9月19日13时30分许,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47国道行驶至247国道芦溪场镇路段借道通行时,与田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田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蒋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田某负次要责任。
2023年10月9日,我局民警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722420230005499号)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感谢你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台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