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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更换物业公司程序不合法成龙路街道办事处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9-26 09:52 已回复

本人于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15日两次在12345上去信投诉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06号领域小区更换物业公司程序不合法。其选聘新希望物业公司应无效。成都市成龙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23日两次同样回复:“经核实,领域小区系2006年修建的商品房小区,领域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全体业主投票通过,并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目前新物业公司全面进场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表示:1.本次投票使用的政府统一的电子投票系统(天府市民云),投票结果显示:应投票840,已投票628,其中同意票505,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生成投票统计结果,票数、面积均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上述回复明显违反相关条例规定。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故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表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在实际运用当中,同一业主拥有住房、车位、商铺等多种产权的,按照一人计算(即1个投票权计算)。由此,电子投票系统(天府市民云)根据该规则生成本次投票权数为840,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 ”领域小区共计1137户业主,四分之三应为853户。但实际参与投票的仅840户,并不足四分之三。参与投票的840户中,同意票也仅有 505票,也不足840的三分之二。龙舟路成都市成龙路街道办事处作为该次投票的监督部门并未对该结果提出问题,反而确认了选聘物业公司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渎职的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10-08 16:01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成龙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接到投诉后,成龙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赓即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成龙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回复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与您表述的条例内容一致。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表示: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在实际运用当中,同一业主拥有住房、车位、商铺等多种产权的,按照一人计算(即1个投票权计算)。由此,电子投票系统(天府市民云)根据该规则生成本次投票权数为840,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
针对以上情况,业主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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