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一号二期8、9号楼本应今年一月交房,现在延期再延期,目前给的回复是11月底交房,两次延期交付是否合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业主的利益如何维护?
问政四川网友:
您好!您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问政四川平台留言反映“城南一号二期8、9号楼本应今年一月交房,现在延期再延期,目前给的回复是11月底交房,两次延期交付是否合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业主的利益如何维护?”的留言已收悉,针对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接到群众关于城南壹号二区延期交付等事宜的信访后,我局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核实。由于房地产市场销售不畅,该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出现了资金运营困难等情况,我局针对此事积极努力协调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制定项目的保交楼工作方案。由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的限制等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需向业主书面通知。
经调查核实,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内容,明确约定了延期交房开发商即出卖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所示,“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对发生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合同第三十九条所示,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您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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