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职工未休法定假,局长不遵劳动法、加班未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您所留言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庚即将您的留言转至壤塘县。现将阿坝州玉龙国有林保护局的回复如下:
阿坝州玉龙国有林保护局是林业公益性企业,所从事的森林管护、森林草原防灭火、双重项目建设、森林抚育等工作具有时间性、阶段性。目前该局实行两种工作制度,分别为机关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蒲西综合林场、苗圃、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已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享受了工休办法替代,不再享受《劳动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关心和提醒,如还有疑问可致电阿坝州玉龙国有林保护局(0837 6254217)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