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街办主持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七年多了没有结果。小区10%业主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街办组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街办拒绝组建,认为:成都市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街办不知如何操作;本区没有先例;直接再次筹建业委会更好。
街办这样拒绝我们的申请,是否违背了第四十七条的立法宗旨,实际是推诿法定义务?
网友:
你好,你提交的关于物业管委会成立有关问题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业主可以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业主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7日
谢谢!回复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