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天府新区 » 天府新区管委会 » 医保转移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医疗 建言】医保转移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8-23 22:42 已回复

今天咨询天府新区办理医保转移接续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只能将外地的医保余额转移到成都医保,缴纳年限不能累积,在退休计算医保缴纳年限时不承认外地的缴纳年限。德阳和其他几个区可以累积年限,为什么其他几个地方可以成都不能转移,一个地方两个政策?外省社保局明确回复可以转移累积

2021年11月1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请问成都市的医保转移接续是否与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冲突?为什么21年的规定至今未落实?还是不能累积,成都在吸引外地来蓉人才方面是否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28 13:3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29 17:49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医保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2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0〕18号)第三条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入本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我市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足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相关文件并未否定您在外地的缴费年限,只是需要满足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8月29日与您联系。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