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的儿子于2021年10月在重庆儿科医院检查出身高问题,随即做了生长激素激发试验,结果显示胰岛素样生长因子异样,5.11,小于10,定确诊为“矮小症”。我们于10月17日开启了打生长激素激素(水剂)之路,费用颇高,但是孩预测身高160cm左右,只有咬牙坚持。后知晓达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提到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可报销一部分费用(达市医保办发【2021】2号),我们如同救星驾到,立即准备资料去医院,结果没有医生愿意给认定。现在将资料报送给领导,烦请给我判断下,我们是否符合报销条件。感谢解惑!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反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咨询“部分生长激素缺乏能报销吗”相关问题的回复
网友朋友:
您好!您经问政四川留言咨询“部分生长激素缺乏能报销吗”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一、主要诉求
您的儿子于2021年10月在重庆儿科医院检查出身高问题,并确诊为“矮小症”,需要长期使用生长激素水剂,现留言咨询原发性激素缺乏症是否可报销。
二、政策依据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20〕72号)、《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及待遇的通知》(达医保发〔2021〕48号)以及《达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经办工作的通知》(达市医保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机构,申请人可携带两年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至门特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认定标准为: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的第3个百分位数,生长速率低于正常:3岁以下<7cm/年,3岁一青春期<5cm/年,青春期<6cm/年;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智力发育正常;骨骼落后于实际年龄;两项生长激素药物激发实验生长激素峰值均<10ng/L;血清IGFI水平低于正常水平;除外继发性、暂时性生长激素缺乏者。申请资料为: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或诊断证明书;有住院者提供病历资料);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所有条件,具有规范激素药物激发实验和除外继发性、暂时性生长激素缺乏的全面的病因排查(必需)。
三、处理意见
收到转办来电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与您取得联系,并向您解答了相关政策规定。您已通过线上将相关资料传递给我局工作人员,我局工作人员已将资料发给达州市妇儿童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并请该院儿保科医生对资料进行核定,若您的申请资料符合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认定标准,我局将联系您至该院办理。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经办流程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群众办事便捷度。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