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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咨询法律法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8-16 13:27 已回复

我们小区因前业委会未在任期内组织换届选举,现由业主提出申请,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小区业主进行换届选举,但在街道发布的筹备组人员名单的公告中我们发现没有街道,社区,派出所等任何非业主代表参加,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首次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相关规定组建换届筹备小组,但街道办事处给出的解释为参照不是强制性要求,可以不予执行,故筹备组人员全为业主代表,但我们理解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参照执行为,首届换届中涉及到的向开发商核实成立条件等既有程序可以不予再重复进行,但街道,社区既作为换届选举的组织者,又是熟知换届流程和政策法规的专业人员,派出所作为维护小区稳定的执法机关,三方作为换届选举的关键因素就应该进入换届筹备组。现请住建厅领导给予专业回复,由街道,社区组织的业委会换届选举,街道,社区,派出所人员可以不进入换届筹备组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23 09:42

网友你好:
你提交的关于换届小组成员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阻碍、拒绝换届的,作出的相关决议无效。”此处的“应当”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换届小组,“参照”不是“按照”,也不是“根据”,不属于强制性要求。实践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确定换届小组成员。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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