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唐库(堰塘)为90年代集体修建用于蓄水灌溉,参与人员为本村社各户义工,无偿参与建设。现阶段村上将唐库(堰塘)承包给私人用于经营性水产活动,承包经费未进行公示其用途,试问集体唐库(堰塘)能否进行承包,可有相关文件支撑,烦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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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留言知悉,现对你反映的事项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关政策作出如下回复:
2021年,我省通过并实施《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
《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向成员公开经营方案、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