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好像前几年省厅发布了一个《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里面明确了28种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我对其中一条产生了疑惑,不知道该怎么理解,求解答。
在第4类“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中的前两条内容“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那在我们评标时设置条件“优先选择注册地在项目所在地的中标候选人”是否属于上述两条中内容呢?
网友您好:
你向问政四川咨询的问题收悉。按您咨询所述,如果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定“优先选择注册地在项目所在地的中标候选人",是对本地区之外的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评标标准,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如有其它疑问,可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我厅招标总站,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20楼,联系电话:028-86522989。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