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与2017年版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4条,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不一致,主要集中在泸州市有业主严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上),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旧法,是否这一条是违背上位法的应该是无效的,请明确答复是否无效。即便6年未交物业费被起诉也可以参选?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内容不一致是否无效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修改施行。《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与2022年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内容均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的条件和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其中《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业主有未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属限制性条款,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未作相关限制。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法规适用性原则,《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关于“业主有未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限制性规定无效。目前,我市已启动相关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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