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本人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首套房贷手续,当时的工作人员未履行义务没有逐条解释贷款合同,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未征求本人同意,默认选择并办理了高利息的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客户意愿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导致利息高达154020.45(总贷款仅为260000.00,本金和利息一共要还414020.45元);第二、未告知办理的贷款年利率执行的最高标准(贷款年利率高达7.05%);第三、未告知贷款年利率周期调整生效是次月生效或次年生效(应选择次月生效),导致利率下调未次月享受下调政策。整个贷款合同的签署时间极为短暂,均是工作人员强调签署的贷款合同是格式合同,都是一样,别人签的也是这样的,只让用户在贷款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捺印,至始至终未尽到逐条解释贷款合同的义务,导致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还款方式的选择问题
通过我行翻阅客户贷款的原始资料,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显示的每月收入情况不满足办理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条件,故办理贷款时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二、关于贷款利率问题
前期我行已指派专人随机查阅2011年7月放款的20笔房贷档案资料。经查我行所查阅的档案资料中房贷最低利率为6.80%。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为7.05%,是按照基准利率执行,非执行的最高利率。
三、关于浮动方式
前期与客户的沟通中,已按照客户的需求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重新试算,目前已反馈最新的试算情况,客户正在重新核对中,后续我行将持续关注客户诉求。
感谢您的留言。
回复情况不完全属实,具体情况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