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JGJ 100-2015的4.2.6规定:停车当量>1000为特大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数量≥3,物业制定的停车指引使得特大型车库的出入口仅为两个。
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4.2.5第二条,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在统一城市道路上,开放的两个建筑基地出入口都在同一条道路上。
物业制定的停车指引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用途,且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咨询:1、业主要求物业停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将出入口恢复成原本符合·JGJ 100-2015的4.2.6规定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用途,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2、如果需要相应政府单位进行监督,应当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监管的措施是什么?
网友你好: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咨询物业管理规范”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停车场管理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未对车辆出入口管理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擅自改变共有部分使用用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执行。实践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督促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