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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关于《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疑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huangCF  2023-07-04 19:36 已回复

     成都新都区润扬观澜鹭岛三期停车费超周边小区,本人与新都区政府书记信箱寻求帮助,经过层层传递,由三河街道办电话回复:“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了解,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第七条和“成都市物业费放开与收取标准新规”(成发改收费《2015》60号)文件规定:对于“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月租费是开发商市场行为定价,物业只是收取每月50元的管理费。开发商可参考周边小区的收费标准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定价。三河街道已于6月21日下午在长龙社区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搭建平台,邀请业主代表一起就您们反映的您们小区停车费收费过高的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协调。会上协调无果,您小区开发商代表表示将业主的诉求再次上报集团公司并于6月30日作出回复。 以上情况三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电话与您来联系,告知您处理结果。 此复。”针对三河街道办回复开发商依据(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希望四川省发改委能够答疑,依据该文件开发商是否可以不考虑周边小区价格,随意定价,550元/月或者1000/2000元/月。(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第五条“五、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对开发商定价进行约束。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11 15:15

网友:
您好!
现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包括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
2018年四川省机构改革中,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经划转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15”热线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物业服务规范和停车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强制服务等行为,可向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停车场、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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