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多年前购买尾号为6833数字的中国电信手机电话卡,在2016年左右开办宽带时,在电信人员的忽悠下,将宽带套餐内所有电话卡全部转移到我个人名下,后因国家发布电信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需将此号码过户至我爱人名下,被电信公司告知,因本人手机尾号为数字“33”,按照电信公司内部规定确定为手机“靓号”,该号码进行过户需重新签订协议,例如一次性充值达到X元,每月最低消费X元,且10年内不得销号,不得再次过户,鉴于我们是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申请免除消费绑定,但仍然需要遵守10年内不得销号,不得再次转户的规定。
1.对此规定本人认为是霸王条款。如果本人在办理宽带时过户该号码前被告知相关过户管理规定,我可以遵守合同约定,但其规定为单方面颁布实施,且未提前告知我,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和规定。
2.本人的号码在本人购买数年后被确定为”靓号”,这个靓号的确定和分级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或依据,户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定义为靓号且在个人转户时受到单方面捆绑条约是否合理合法。
3.按照工信部《其话网络号码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表示“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运营商是否有权力对客户号码转户提出要求,尤其是捆绑消费的要求。
4.作为消费者,对号码有使用权,有权利处置自己的使用权,靓号过户的“潜规则”阻碍了消费者转让号码权力,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感谢您的留言!已经联系专业部门进行处理,将会有专人与您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