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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是否应缴纳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6-28 11:22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你好

现向领导反映一些问题


本人情况:

我是家住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的一名65岁退休职工詹*碧,退休金每月1800元。


事件概况:

2009年12月,本人购买了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份;

2019年10月,自愿转让给刘XX;

2022年11月,接到合江县税务局电话,告知我银行自然人股份转让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后我在第一时间补缴了全额税款3235元;

2023年6月,又接到税务局朱局长电话(0830-5700680),说还需要缴纳滞纳金约1400元,不交就要扣我的退休金来抵扣。


现本人对这个滞纳金问题存在疑问:

2009年买入到2019年卖出股份,我不知道股份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税金,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确实缺乏税法知识。但银行这十年来也未曾告知过且在转卖股份时未代扣税金。我接到税务局补税电话后的第一时间到税务局缴纳了全额个人所得税,而后过了半年税务局才通知滞纳金的存在。

从2019年10月到2022年11月这三年间,一直没有接到过银行、税务局的电话或者纸质通知让缴纳税金。一接到电话通知,我马上就补缴税款了,然而滞纳金部分并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也并非本人主观逃税。


现税务局要扣我退休金来抵扣滞纳金,作为老百姓只好请领导指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合江县税务局三年从未告知补税的做法是否合规?

且在告知补税的半年后才通知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否正确?

最后我本人是否应该承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6-29 10:06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06 09:13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是否应该缴纳”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实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核实,您于2019年10月21日将四川合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份以56,621.8元价格转让给刘某,股份原值为40,444.1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6,177.66元,应纳税额为3,235.53元。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之规定,受让方刘某未扣缴税款的,应由您自行在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纳税申报。
县税务局在2022年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中,发现您存在未依法自行申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遂要求该公司经办人员协助县税务局通知您尽快到税务局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后县税务局工作人员也在2022年11月再次电话提醒您核对该公司提交的转让明细数据、尽快办理申报纳税,并一次性告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滞纳金将从转让次年6月30日后开始计征,即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考虑到自然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以及首次违法的实际情况,不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您进行处罚。您于2022年11月11日到县税务局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局工作人员也曾告知您截至当日滞纳金金额1,397.75元,由于您对滞纳金有争议并申请减免,经自然人管理分局及窗口工作人员宣传解答,您的情况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避免滞纳金继续增加。2023年6月19日,县税务局管理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提示缴纳滞纳金,您表示不理解并多次挂断电话或拒接。后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通知您如果不缴纳,需履行职责,向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您于次日到分局办公室进行了咨询,分局工作人员给您讲解了税收法律法规,将有关条款整理打印给您带回家参考,并告知了您法律救济的方式。
二、疑问解答
(一)四川合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财产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申报职责,应于转让时扣款、次月十五日内扣缴申报缴纳;出让方为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未进行扣缴情形下,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履行自行申报职责,主动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此次股权转让扣缴义务人为刘某,纳税人为您本人。该公司仅作为被投资单位,积极配合和协助县税务局联系纳税人进行宣传税法、沟通解释。
(二)合江县税务局三年从未告知补税的做法是否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从2019年1月1日施行。同时合江县税务局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以宣传单、海报、易拉宝等多形式在主干道、贵妃广场等人流聚集地开展税法宣传日活动,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开展线下宣传。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您此次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及受让方未进行申报或扣缴申报义务,县税务局发现后通知您进行纳税申报,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从申报期限届满2020年6月30日起,到2022年11月通知您申报纳税,并未超过三年,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中追征期限为三年且不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三)且在告知补税的半年后才通知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否正确?
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多次电话通知和窗口受理申报纳税时,均告知了您滞纳金产生原因及金额,只是针对您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您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可以避免滞纳金继续增加,从而减轻您的负担。半年后再次通知您并拟向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非首次告知您滞纳金的存在。由于税款已于2022年11月11日申报缴纳,滞纳金已截止至当日,之后并无增加变化。
(四)最后我本人是否应该承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之规定,税款及滞纳金应由纳税人本人承担,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计征,截止至缴清税款当日。
如您有疑问,可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合江县税务局白米(自然人管理)税务分局,联系人:朱同志,联系电话:0830-5266676)。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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