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自然资源局
我们是原武胜县金光乡茶山村10组村民,我们10组村集体有一口大约10亩的堰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我们这口堰塘里的水,用于农业灌溉时,是否只能由10组村民用于灌溉各自的承包田地?而其他用于灌溉非我们10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我们村民的上述诉求,万善镇人民政府于6月26日出具了书面回复,但回复内容只是简单地解释了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根本没有涉及到我们村民上述诉求的具体内容,算是答非所问吧?
现请求万善镇政府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重新回复以下诉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之规定,归我们茶山村10组集体所拥有的这口堰塘里的水,在用于农业灌溉时,是否只能由我们茶山村10组集体的田地使用?
2、今年进行大春生产时,金光乡茶山村3组、4组和金牛镇有一个村组的一些村民,在没有经过我们10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我们堰塘里的水抽去灌溉非我们10组集体的田地,他们的这一行为有无违法?
3、由于他们过度抽取了我们这口堰塘里的水,导致我们村民在堰塘里养的鱼死掉很多,给我们村民带来很大损失。
4、如果认定他们的行为违法,请问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怎样赔偿我们村民的经济损失?
5、如果认定他们的这一行为合法,请告知具体的法律依据。
网友,你好,您在问政四川上反映的问题我镇已知悉,并已安排相关人员调查处理。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
网友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故本村本组以外的集体或者个人用于农业生产使用的,应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