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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房子因质量问题未交付,物业费在整改期间计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hensk831  2023-06-24 22:56 已回复

我是恒大天府半岛七期的准业主,我于2019年10月购买了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续简称心地)的房子,心地通知我4月30日去收房,但是去收房的时候质量很差,没法收房,于是通知整改,直到现在尚未整改完毕,至今未拿到钥匙。但是近期发现在整改期间物业费还是按照4月30日开始计算,并且还产生了5月逾期缴纳的违约金,房子还在整改,钥匙都还没拿到,就有违约金了,实在是离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


请政府查实,尽快督促开发商保质保量交房,不要一天到晚只想着收钱,不做实事,房子搞好了,该交的钱自然会交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6-25 13:3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6-28 16:55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天府半岛七期房屋质量问题及引起的后续物业费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约定的物业费,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发现确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同时购房合同未约定整改期限或超过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方承担;购房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内(例如整改期限90日内)不承担物业费条款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公园城市局已要求物业将您相关情况如实转告开发建设方,并协助搭建沟通平台,协助业主与开发商妥善协商。
以上情况已与2023年6月26日告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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