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阳光中央公园一期延期交房的通知》所提到的新冠疫情及高温限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德建发(2020)174号《德阳市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交付的通知》公
什么,是否有原件?
3、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若开发商延期交付,需补偿业主每日5/10000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开发商是否应进行支付?
4、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同时发给业主的有3万车位抵用券及特惠大礼包,请问该小区车位是否需按照周边小区车位进行合理定价业主使用抵用券补差价进行购买?车位定价是否需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特惠大礼包中提及的赠送的物品品牌开发商是否有权利随意更换?
5、关于购房合同中签订的部分条款显然有失公平,该合同是否可以作废?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3、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若开发商延期交付,需补偿业主每日5/10000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开发商是否应进行支付?”,根据《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交付的通知》德建发 (2020)174 号文件,开发商根据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延期竣工等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日期,原则上顺延时间不超过3个月。开发商按照文件执行无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审核材料。
德阳市旌阳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