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自然资源局
我们是原武胜县金光乡茶山村10组村民,我们10组村集体有一口大约10亩的堰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我们这口堰塘里的水,用于农业灌溉时,是否只能由10组村民用于灌溉各自的承包田地?而其他用于灌溉非我们10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网友,您于6月18日在问政四川反映的村集体水资源使用权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现在我镇已组织相关人员着手调查处置。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
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网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
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非常不满意,调查处置结果呢?有没有人违法?哪些人违了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村民的损失怎么赔偿?什么都没做就叫我评价,怎么评价?评价什么?政府公职人员、公务人员要对人民负责,对群众的依法合理诉求负责!
网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
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我们对万善镇政府的回复非常不满意,答非所问,我们金光乡茶山村10组村集体堰塘里的水,被万善镇吊楼村文书蒋中宪强行抽去灌溉其耕种的茶山村4组的田地,导致我们10组村民集体养的鱼因缺水而死掉,给我们10组村民造成的养鱼损失,难道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