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书记 想请教一下您 我家是2020年开始拆的迁 但是拆迁安置赔付上写的房屋赔偿 是按2014年65号文件 赔偿的 青苗附着物是按2020年 赔付标准 2014年的赔付标准 是是在 2018年 就作废了 这情况 我们这个拆迁安置赔付协议 按法律上是不是 不成立 要从新按2020的赔付标准来执行了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石板滩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五一村采取“自下而上”申请的双自愿搬迁模式(自愿土地流转、自愿提前搬迁),地上附着物及房屋补偿标准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29号)文件执行;按照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施行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18]54号)文件要求:对有效期满的新都府办发[2014]65号等三个文件继续实行,其有效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2018年5月21日)起重新起算。因而人员安置依然参照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都府办发[2014]65号)文件执行。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