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高*
身份证号:41******1234
联系电话:187****9936
常住地址:驻马店市
关于贵院受理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个人信用贷款纠纷一案
案号:【案号:(2023)川 1803 民初 11124 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回对本人的银行卡冻结
申请理由:
1.本人常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贵院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相距甚远且来回交通费用太昂贵无法负担!
2.本人也就是被告再没有收到任何纸质正式文件的前提下,随意对被告银行卡进行冻结,对此提出异议。
3.被告人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台网贷借款,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故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
4.根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贷平台与被告高辉当时在小程序签订的网络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说明,合同签订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若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即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所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对被告高辉进行立案管辖及银行卡冻结。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审理。
6.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雅安名山区管辖,对管辖权有疑异,并在2023年5月23日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望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高*的违规立案,并且解冻被告人高*名下的银行卡和微信资金。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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