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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合江踏水桥电梯安装公司野蛮施工损坏群众财物!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5-22 16:58 已回复

贵州双诚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合江县踏水街佳荔公寓底楼15号商铺业主允许,私自占用商铺后墙3/4的空间 打掉商铺窗户遮雨棚 被商户业主发现后不道歉也不赔偿 这种任意毁坏私人财物的行为是谁给他的底气?毁坏财物照价赔偿这是国家政策付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谁给贵州双诚电梯有限公司撑的保护伞?请合江相关部门管管公司这种野蛮施工的行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29 09:23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单位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合江县人民政府符阳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6-05 15:05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合江踏水桥电梯安装公司野蛮施工损坏群众财物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通知》(泸住建发〔2022〕134号)文件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既有住宅业主可以安装电梯:(一)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楼栋;(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三)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可以进行电梯安装。“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模式确定、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故而安装电梯是该栋楼业主的自发行为,施工单位与业主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协议。
我街道于2023年5月19日到佳荔公寓现场核实得知,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确实存在损坏您位于底楼15号商铺雨棚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为此,我街道于2023年5月19日当晚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电梯安装公司到社区进行协调。业主代表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未与您事先沟通确实有错,愿意在承担修复资金的同时,再做出一定的补偿,但因您要求的补偿金额与业主同意的补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5月24日,您愿意降低补偿金额,社区立即将该情况反馈业主,但是业主方仍然认为金额过高。2023年6月1日,我街道再次组织业主代表及施工方协商,采取为您修复破损部分、适当提高补偿金额的解决方案。我街道将于近期再次组织业主代表与您协商。同时,因该问题涉及民事纠纷,若协商不成,建议您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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