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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据开发票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创文形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636350  2023-05-19 09:41 已回复

近日,本人前往绵阳出差,途径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哑巴兔餐饮店工商备案名:绵阳市经开区俞妈哑巴兔柴火鸡中餐馆,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川音绵阳艺术学院对面)消费,消费金额共910元,支付宝转账支付。

消费毕数日后,本人于2023年5月18日20时前往该店,通过提供电子转账记录,要求开具发票。店方负责人以开票时间跨月,本月开不出发票为由拒绝,且明确表示店长安排不开票,多次沟通无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二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此餐饮店均应开具发票。该餐饮店拒开发票的行为,严重侵害我个人消费者权益。同时,该餐饮店更可能涉及避税违法行为或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请税务机关予以督察。

今年是绵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大年,也是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之年。该店拒开发票行为,破坏全市营造文明城市氛围,破坏绵阳旅游城市形象。对上述侵害行为,本人将坚持不懈通过各种渠道方式维权投诉,直至解决为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经开区网络新闻发言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2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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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经开区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24 14:20

网友您好:
关于您在绵阳市经开区俞妈哑巴兔柴火鸡中餐馆消费910元,店方拒绝开票的投诉已收悉。经开区税务局于2023年5月22日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2023年4月15日在该商家消费了910元,因您要求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现场开具发票。2023年5月22日,该商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了金额为910元的增值税发票(数电票号码:23512000000039009824),并发送至“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的邮箱。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经开区税务局税政二股(5035518),再次感谢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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