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21年11月30日,我司四川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奥园地产新都项目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限公司签订了《奥园玖俪湾项目交付活动合同》,合同金额为217762.96元。合同签订后,我司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2022年1月24日经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203722.2元,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3月7日向奥园地产项目公司开具等额发票。
根据《奥园玖俪湾项目交付活动合同》第2.4条的约定,成都新西南房地产限公司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后30个工作日即2022年4月20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我是于2022年7月发起起诉,官司已经胜诉,但是奥园地产新都项目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限公司拒不执行。我司也申请了强制执行,当依然没有决绝问题,我们是小微企业,受到两年疫情影响,已经在湖临破产的边缘,工资已经拖了几个目未发放,烦请政府帮忙解决问题。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法院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已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区法院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19时28分与您电话联系告知相关情况,您表示知晓。后续如有其他问题咨询,可拨打69997363联系我们。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