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绵苍高速拆迁户,于2020年10月完成拆迁,2021年3月在村镇规划地点建房年底入住。2023年4月被告之占有基本农田,保留房屋要求拆除坝子围墙和道路,本人觉得拆迁未得到合法安置向政府反映均无效果。如果拆除复耕庄稼将种到门脚下,收割粮食无处堆放和晾晒家里老人小孩无活动区域。使我拆迁户无法正常生活生产。请政府实情考虑还我一处合法的宅基地。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自强镇人民政府、金光村委干部调查核实,您户于2020年10月完成旧房拆除,同月自强镇政府、自强镇自然资源所、金光村工作人员对您户进行了新建房屋选址,选址范围土地地类为一般耕地,可由县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20年12月,您户主体房屋开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该户未向自强镇政府、自强镇自然资源所、金光村报告,擅自改变建房位置,最终在前期确定的选址位置上整体向前移动7米,导致2021年4月新建院坝及围墙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约80平方米且于2021年12月被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捕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房位置,导致在硬化院坝时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原种植条件,属未经批准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您应对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切实消除违法状态。故您反应的拆迁安置不合理的情况不属实,请您理解。感谢您的来信。
村镇政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现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