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我朋友今年在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被拒,理由是他属于企业自主招聘的员工,不满足提前退休条件。随后我致电攀枝花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我,我市从2023年开始在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格里,对企业自主招聘的员工认定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我查阅国发[1978]104号文件时,上面明确表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总团体工人只要符合特殊工种条件均可以享受提前退休,但是对企业自主招聘员工并未说明不能享受此待遇。甚至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回复宜宾市社保局的文件里也表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政府一再说明对提前退休人员的资格审核要严格把控,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但是这一新规的出现是不是在刻意缩小范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对于从事繁重体力以及劳动环境相对恶劣的工作者予以提前退休而进行劳动保护,该制度的设计就是考虑到一些强度大、有害身体的职工,身体耗损比较快,让他们可以提前享受退休生活,提前领到退休金。然而新规的出现使得2023年后国企井下工作者年龄超55以上的工人全是自主招聘的员工,那是不是意味着这部分工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已经被忽视?我朋友今年55岁,国有企业井下工龄超20年,80年代参加工作,之前工作的同事在2023年之前都顺利办理提前退休,他本人也只想有一个公正的对待。
留言已交责任单位,尽快为您回复。
网友:
您好。现针对您留言问题,现回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群体的特殊政策,仅对公有制经济下的固定职工适用。根据计划经济年代的用工制度,无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招人用人都有严格的招工指标控制,并必须报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之“工人”,是指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正式工人。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后(1995年1月1日),赋予了企业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招、录用职工只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可,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用工办理招收手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因此,对不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企业自主招收录用人员不属于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工人”范围,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我市原参照煤炭企业(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对国有企业自主招收人员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及2022年省提前退休复核组指出的我市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范围的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对所有企业自主招工人员停止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你好,依照你的回复,那1995年1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计划内招收的正式工人这一说法了,都是劳动者自行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199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又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