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第三款“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是否可以延伸为在物业服务人所属集团任职?比如本人所在小区前期物业为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控股,街道办组织该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比如南充鸿升置业有限公司的数名员工参选并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是否违背该条法规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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