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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投诉】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工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5-04 12:23 已回复

       本人余*(以下简称为投诉人)投诉四川正X华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克扣和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拒绝按实际情况为投诉人出具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此后自贡市贡井区劳动监察队接到投诉人的投诉过程中,不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无良企业,严重失职渎职乱作为事实情况如下:
1、 劳动监察队4月13日来电称被投诉人已提交书面回复,4月14日投诉人到劳动监察队办公室核实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内容,现场并无用人单位的书面回复(有录音录像为证)。劳动监察队所述不实,也未遵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公正、公开等原则,严重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
2、被投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81条(未明确基本工资数额)的行为,劳动监察队未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未对被投诉人实施检查和予以纠正,至今劳动合同上都未明确基本工资数额。
3、被投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已违反《劳动法》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2023年3月的钉钉周考勤记录为2023年3月26号,之后因公司总经理张某中断投诉人正常打卡,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投诉人仍正常工作,直至2023年3月30日。2022年11月1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投诉人和总经理张某已确认基本工资是4000元/月不变的。投诉人也于2023年4月22日通过微信告知总经理张某就五险事宜已通过社保局查悉不补缴或折现。但2023年3月工资至今被投诉人仍在克扣和拖欠,被投诉人甚至向税务机关恶意申报投诉人的工资薪金为2528元,但该笔收入从未以任何形式发放给投诉人。被投诉人至今无回复,劳动监察队行政不作为,不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核实,不责令其限期支付。
4、证据材料(第5项证据)中,投诉人和总经理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已明确了被投诉人单方面更改了投诉人的休息时间,调整为月休6天。公司行政人事胡某某也在华启细胞中心微信群发了周六上班的通知。至今被投诉人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且4月4日投诉人已经向劳动监察队说明了平时打卡是通过钉钉打卡,因为投诉人被总经理张某移出了钉钉群、微信工作群(已向劳动监察队提交证据材料),导致投诉人无法提供详细考勤记录。被投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应由被投诉人提交考勤记录。但是4月10日,邹队长仍然要求投诉人提交休息日加班工资考勤记录,并说:“如果你提供不了加班依据,我只认为你是凭嘴巴说的(有录音录像为证)。”被投诉人未作出回复,劳动监察队行政乱作为,包庇违法违规企业,滥用职权,故意将问题和难点推给投诉人。
5、提交的证据材料公司总经理张某、行政人事胡某某和投诉人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共15页)中:证明1、2023年3月28日公司行政人事胡某某无故告知投诉人从上周(2023年3月23号)就已经算是被公司辞退了。2、总经理张某歪曲事实,先是要求投诉人将公司的无故辞退办理成员工向公司申请离职的手续,被投诉人拒绝后,张某未达到其目的,第二次又以考核、指标不通过等不符合事实的理由,要求以个人名义补偿投诉人两千块钱,投诉人再次拒绝后仍要求按事实办理,最后被投诉人拒不向投诉人出具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投诉人已严重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40条、50条,89条。至今被投诉人无回复。在《劳动合同法》第89条明文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责任,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队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公然包庇违法违规企业。
      至今被投诉人仍在克扣和拖欠投诉人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拒不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也拒不赔偿,就连出具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都拒不履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5-06 16:00

网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留言版向市长留言反映“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工资”的问题,现由自贡市贡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多次进行答复,并告知您反映的事项与公司发生较大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畴。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您与公司发生较大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再次建议您依法向贡井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联系电话:0813-3306122)。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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