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定额总说明(四)企业管理费中的(8)条原文:“检验试验费: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1、根据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令,质量检测分为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由建设单位付费无异议。现项目建设有关方提出“检验试验费: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此费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即俗称的砼试块、钢筋等一般检测费,若由建设单位再行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属于重复费用,故要求由施工单位承担见证取样费。施工单位认为“此检验试验费为企业管理费,是企业自检费用,自检为施工单位内部行为,自检资料由施工单位内部使用,不作为验收文件,不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故不存在重复见证取样费。”请问: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是否已包括工程验收需要的见证取样检测费?
2、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才能作为验收依据,建设单位签订委托(见证取样)检测合同而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见证取样检测费用是否合规?是否属于违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十四条: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
网友你好: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工程检测费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厅工作人员于5月4日上午电话联系你,并告知其建设工程相关检测费的计取应按照“川建质安监〔2017〕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的相关规定理解、执行。若涉及发承包双方的计价争议,可登陆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并按要求进行计价咨询预约。经电话沟通后,相关问题已经解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