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水利厅河湖处领导您好,关于河道管理范围,我有以下疑问:
第一,水利厅部署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后,各地所划定的范围,比如成都某河,时间点是在2020年10月,成都某区发布了《成都某区关于某河我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这个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时间点是在2021年11月,这里面直接规定了成都各主要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比如堤防外坡脚多少米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多少米内。这个是地方性法规。
第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154号)规定,要依法依规明确河道管控边界,对于地方负责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抽查检查,发现不按法律法规划定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并重新公告。这个时间点在2022年,在上面的《成都市办法》之后。
对此,我的理解,《成都市办法》大于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但是2022年水利部这个文件又说要对《成都市办法》划定的这个范围进行检查?但这个可是地方性法规哦,是省人大批准的,行使的是地方立法权。
所以请问,这三者到底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对于成都的河道,到底以哪个为准?是不是《成都市办法》出台以后就应该固化了?那为什么水利部2022年的文件又说要对地方划定的结果进行检查,说明成都河道的结果还没固化?
另外再顺便请问一下,成都的清水河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河段,适用的是上述《成都市办法》第九条的哪一款,以及第十条的哪一款?
谢谢领导!
您的留言已收到,正在办理中。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您留言中提到的《成都某区关于某河我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管理机构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个文件,均是法定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法定职权所制定,三者之间没有冲突关系。水利部作为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等职责,有权在法定职责范围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履行相应的工作监督职能。水利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取代或改变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主体的责权。
关于《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性问题,请您详询制定机关。
感谢您对四川水利工作的关心!